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2信息来源:


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文旅(广)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增进和巩固“双减”工作成果,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双减”决策部署,以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推进、分类管理,坚持严格准入、规范审批,坚持联合监管、协同治理,促进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校内校外协同减负、合力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市级指导,落实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依法对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县市区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进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民政、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审批、日常监管、检查执法、奖励处罚、年检年报等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对科技类培训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机构的办学条件、从业人员、培训教材(教具)等;加强对所审核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对负责审核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年检等工作,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加强日常监管。

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对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机构的办学条件、从业人员、培训教材(教具)等;加强对所审核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对负责审核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对营利性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会同教育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三、严格审批标准。设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二)具有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器材,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

(三)具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依法办理聘用手续、适应培训需要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

(五)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办学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健全党组织设置,保障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计划、课程内容以及保障培训质量的相应措施。

设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具体标准见《株洲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评估细则》(附件)。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分别报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广体局备案。

四、规范审批流程。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和“先证后照”的原则,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审批登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只有同时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在许可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活动。国家和省市对培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应许可后才能开展培训。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抓好政策衔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可以审批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本文件印发之前已审批设立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进行重新审核登记,达到准入标准的换发或颁发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或变更注册登记,2023年8月底前完成;如已有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超过一年的,可适当延长过渡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过渡期结束之后,对于仍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已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撤销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终止培训活动。在本文件出台之前已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其他机构,须对照准入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未经审批登记之前,应停止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

六、规范培训行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遵循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切实保障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应当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各县市区教育、民政、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科技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管,全面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年检年报、收费与资金监管、广告管控、培训内容备案、培训材料审核等管理工作,指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党的建设。

七、加强工作统筹。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将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校外培训综合治理重点任务,统筹部署、整体推进。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民政、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参与的联管共治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综合治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执法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以及违规举办竞赛等违法违规情况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株洲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评估细则》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科技局

 

 

 

 

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


附件

株洲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评估细则

标准项目

标准内容

评估细则

评估方法

是否达标及问题

章程制度

(一)依法制定办学章程。

制定学校章程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举办者、法人属性;2.办学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范围、培训宗旨、发展定位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3.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营利性机构)、权益转让办法;4.注册资金及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管理使用原则;5.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及议事规则;6.党组织建设等组织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8.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9.章程的修改程序;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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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体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

1.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2.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相关规定。

3.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培训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培训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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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章制度完善健全。

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1.行政管理制度;2.教学管理制度;3.安全管理制度;4.教职工管理制度;5.学生管理制度;6.档案管理制度;7.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8.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9.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0.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11.信息公开及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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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健全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2.决策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执行机构。依法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4.监督机构。依法建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营利性培训机构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可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5、个人不得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退休不满三年的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事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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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者、法人代表和校长符合条件。

【举办者条件】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社会组织: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企业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性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1.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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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


【法定代表人条件】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校长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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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条件

(一)楼层及面积达标。

1.不得设置在幼儿园和全日制中小学校内。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须在五楼(含五楼)以下,场地产权明晰。

2.培训机构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指用于培训的生均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下同)不低于3平方米。开办以下培训项目,应提高生均面积标准:开办棋牌类之外体育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开办舞蹈或戏剧类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培训场所内一般应分设男、女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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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环保等符合标准。

1.培训机构应具有合法、稳定独立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危房、车库、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全日制学校或幼儿园场地举办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等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2.有房屋建筑验收合格证明或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3.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消防技术标准,并经住建等部门消防审查验收合格或备案通过后方可使用。

4.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培训场所应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一般不得为培训学生提供住宿。

办学条件

(三)场所符合行业标准

1.体育培训场所空间应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GB19079)系列标准规定的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

2.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一般不低于3.5米;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3.开展科技类培训,相关场所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其中涉及科学实验的,应配备专用实验教室;该专用实验教室软硬件设施及风险防控装置等,应不低于当地公办中小学实验室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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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

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措施隔音降噪。

1.体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场通用合格设施器材。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和医疗急救准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培训项目的,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带。室内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2.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参照中小学专业教学有关规定,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其中,音乐类培训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戏剧类培训场地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配备通长照身镜、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3.科技培训机构应参照中小学实验室标准配备科学实验装备,教辅教具应符合培训要求,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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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一)具备相应从业能力。

培训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备相应从业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或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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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人员符合资质。

体育培训机构教学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3.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经授权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 6.其他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考核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相关证书; 7.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的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8.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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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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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数量达标。

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应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必须有稳定的师资队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有3名以上,且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数量符合下列条件:体育培训机构每班次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 1:20 之内,超过20人应按比例增加教练员。特殊运动项目可按规定扩大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师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的生师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科技培训机构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2.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应当分设,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3.培训机构应配备至少1名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的安全保卫人员。

4.体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规模,配备至少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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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四)严格审查公示教师

信息。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

2.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员从事招生、教学、管理等培训活动。

3.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4.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相关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资质)、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要设置教师信息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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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投入

(一)有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来源。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保证校外培训机构正常稳定运营。

1.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举办者履行出资义务,可以用货币或实物出资,也可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以货币出资。

3.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10万元。

4.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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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一)培训项目符合规定。

1.培训机构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

2.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课程内容。

3.培训机构应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围绕提升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人文素养和审美能力、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等目标实施培训。

4.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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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材合法合规

1.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并在招生简章、网站平台上公示。

2.选用正式出版物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应确保编写研发人员符合有关要求,加强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培训机构要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培训机构的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业务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3.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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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简章符合规定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应载明机构名称、法人属性、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培训机构应在发布招生简章之后3个工作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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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一)按规定收费

1.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学校醒目处对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进行公示。

2.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3.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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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规范合同

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三)落实资金监管

1.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行会计核算。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依法设立接受政府监管的办学基本账户,收费资金应统一纳入国家规定的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机制健全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2.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注意事项、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醒目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配有全方位的监控设备和必要的安全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4.上课期间有固定的安保人员。

5.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可在开学后),落实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措施。

6.体育培训机构不得向学生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学生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7.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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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设立


1.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单个固定培训场所只能申办一个培训机构,不得“一址多用”。

2.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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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1.办学楼层超过五楼;

2.房屋性质为简易建筑、临时建筑物、危房、居民住宅、工业厂房、仓库、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夹层、违章建筑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或场地周边毗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传染病医院、较强电磁辐射等污染源、危险源;

3.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少于200平米

4.无房屋建筑验收合格证明和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5.无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

6.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少于3人,从业人员总数少于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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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评估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