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3信息来源:
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推进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市民政局起草了《株洲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13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林新宇,联系电话:28685528,邮箱:2121225420@qq.com。
附件:《株洲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深化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向县(市、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备案登记,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将纳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登记与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在业务活动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书面申报的,按照登记和备案的要求提供相关表格和资料,并以书面方式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查。
网上申报的,可登录“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平台”网站,社区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相关表格和材料证明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需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
(二)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2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
(二)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文件;
(六)党员情况调查表;
(七)《党建工作承诺书》。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四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五)党员情况调查表;
(六)《党建工作承诺书》。
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程序:
(一)经办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表格及相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初审意见,并报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 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规定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负责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变更或注销)的决定。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或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负责人应于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报表按一个月时限定期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将备案后的社区社会组织导入到“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平台”网站,县(市、区)民政局将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按半年定期报送株洲市民政局。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提前3日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报告;社区社会组织跨社区(村)开展重大活动的,须同时向所在社区(村)和活动举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后,由县(市、区)民政局在民政局官网、社区宣传栏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式样由株洲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设立分支机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在民政部门依法成立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社区社会组织主动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根据相关政策按其吸引社会投入资金的比例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通过公开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所需服务,对特殊事项也可以实行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购买服务。
(二)建立多层次的购买服务机制。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根据社区需要、居民需求,鼓励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鼓励社区社会组织申报国家级、省市区公益创投项目,并对公益创投中标的社区社区组织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资金补贴根据中标项目的金额确定,最高不超过公益创投项目资助金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和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定期交流社区社会组织情况,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登记、备案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 1.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3.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4.《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5.《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
6.《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
附件1
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载入社会组织章程的具体表述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是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二是统一表述为“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备案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备案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场所。(载明×县(市、区)×街道(镇、乡)×社区(村))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注销决议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本团体经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指导下,用于本团体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附件2
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名称应当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必须载明:(其中必须载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载入社会组织章程的具体表述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是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二是统一表述为“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备案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活动场所(载明×县(市、区)×街道(镇、乡)×社区(村))。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人是;负责人是。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第八条 本单位活动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办理注销,应该于注销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同意,向街道(乡镇)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指导下,用于本单位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附件3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 :
根据《株洲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们)发起申请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组织名称为,经审查,同意备案。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社区公益性活动。
备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株洲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单位全称
备案证号
备案日期
单位性质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属行(事)业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民政局
填表说明
一、 该表由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 该社区备案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纳入备案管理部门、街道办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
三、 填写表格时需附一份参加该社区社会组织的人员名册。
四、 表格一式三份,经备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或变更备案及撤回备案后,一份报街道办,一份备案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社区社会组织自存。
五、 此表由株洲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组织名称 | 活动区域 | ||||||||
活动场所地址及面积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负责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
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
活动经费来源 | 会员从业人员数量 | ||||||||
所在街道办 | 电话 | ||||||||
宗旨 | |||||||||
业务范围 | |||||||||
株洲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主要发起人(或举办人)情况 | |||||
姓名
| 单位职务 |
政 治 面 貌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字 | |
主要发起单位(或举办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粘贴处 | |||||
备案意见 |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村)社区居委会意见: |
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
附件5
株洲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
组织名称 | 备案编号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申请变更 理由 | ||||
履行内部 程序 | ||||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株洲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
组织 名称 | 备案编号 | ||||
住所 | 负责人 | 电话 | |||
申请 撤回 备案 理由 | |||||
履行 内部 程序 | |||||
上交同意备案意见书等记录
| |||||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