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4-01-31信息来源:


关于《株洲市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工作制度

(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化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改革,降低社会组织退出成本,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强化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的主体责任,依法引导僵尸”“空壳等名存实亡、运转异常的社会组织及时注销,促进社会组织结构优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要求,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株洲市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工作制度(试行)》,拟以市民政局名义发文。

1、上级文件有要求。《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民发20244号)要求进一步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2、我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正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进入了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的高质量发展期。2021年以来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的相关要求,我市僵尸社会组织清理初见成效今年以来,全市共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228家,其中市本级共清理28家。社会组织注销登记需要得到管理制度层面的有效规范,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形成有力支撑。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策依据

1、《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

2、《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

3、《关于试行社会组织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苏政民规﹝20222号)

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民发20244号)

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依法引导僵尸”“空壳等名存实亡、运转异常的社会组织及时注销,切实解决社会组织退出难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僵尸型社会组织预防、监管、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整改的质量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四、制订该规范性文件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

该文件已经征求了各个县市区民政局及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经充分沟通,已经取得一致意见。

 

 

                                  株洲市民政局

2024126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