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5-03-31信息来源: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
1对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行政检查。民政部门(县级以上)《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8月24日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殡仪馆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8月24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省、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骨灰安放设施参照本办法施行。
社会事务科(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等殡仪服务企业。建设审批监督检查、运营管理监督检查、服务提供监督检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收费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
2对经营性公墓的行政检查。民政部门(县级以上)《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实施)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6日实施)
二、(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8月24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省、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
社会事务科(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经营性公墓审批情况监督检查、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经营情况监督检查、服务情况监督检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
3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民政部门(县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1日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11月26日实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第一款: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第二款: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养老服务科(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合同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检查、从业人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