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跨部门综合监管株洲市民政局事项2025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5-03-26信息来源:

序号联合检查事项联合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检查部门检查子项检查内容(项目)检查依据年度检查频次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1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一)抽查对象:全省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抽查比例:30%,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
牵头部门民政部门    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合同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检查,从业人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1日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11月26日实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1次2025年3月-8月采取现场核查、书面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事项:服务收费监督检查,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检查,食品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配合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抽查事项: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手续查验,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监督检查,养老机构燃气安全使用监督抽查。
配合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抽查事项: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检查。
配合部门疾控部门    疾控部门负责抽查事项:新冠病毒感染及其他重点急性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