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09305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7-25信息来源:株洲市民政局
株民复字〔2019〕7号
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093054号提案的
答 复
曾运发、邹毅、尹喜荣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支持》提案收悉。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2018年4月,我市同步出台《株洲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2018—2020年)》(株政办发〔2018〕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8〕6号)、《株洲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株政办发〔2018〕7号),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请兴办养老机构准入条件,优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府服务,落实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税费、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探索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同时,这几个文件对《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号)中的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产业相关扶持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对城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补贴总额超过300万元的,由市、区财政在三年内分批次给予拨付。
(二)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城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市的60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100元、200元、400元的运营补贴;区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50元、100元、200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800元、500元、200元补贴;区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400元、250元、100元补贴。
二、关于“免征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因租赁房产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开具租赁费发票所产生的税费”的建议的答复
建议提及的房产租赁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为房屋出租方,作为承租方的养老机构经营者不是纳税主体,不存在免征税费问题。
房产租赁开具发票的现行增值税政策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果房屋出租房为个人,且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征增值税。如果月租金超过10万,或者是未超过10万元但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如房屋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包含房屋租赁收入在内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且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征增值税。如包含房屋租赁收入在内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或者未超过10万但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如房屋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免征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租赁房产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房产业主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的答复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暂无所提议的免征规定。另,根据财税〔2019〕13号、湘财税〔2019〕2号等文件规定,若房产业主方(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50%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
承办负责人:易湘东
承 办 人:王 璟
联系电话:28685862
株洲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7日
主动公开
株洲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