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7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13信息来源:
A类
同意公开
株民复字〔2020〕18号
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77号建议的
答 复
李益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力度的建议》收悉。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加快建设农村福利养老院”的建议
在乡村养老规划方面,各县市正在编制《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方案,坚持保障民生、服务均等、城乡统筹、高效集约的原则,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依据村庄人口规模分级别配置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并纳入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编制中。目前,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包括各县市区老年人福利机构和乡镇敬老院,几乎覆盖到了所有乡镇,有的合并乡镇甚至有2—3所敬老院。因而,目前最紧要的是开展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提质升级工作,按照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提质升级一批、转型发展一批、社会化改革(公建民营)一批的要求,各县市区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提质升级,使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得到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并辐射至周边,为周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留守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提供基本照护服务。
二、关于您提出的“建立保障老年人与子女感情联络渠道”的建议
当前,家庭规模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老龄化日益突出,正在削减家庭养老的能力,且传统孝道伦理规范日渐衰落,家庭养老的根基被大大削弱,因此强化家庭和个人在养老中的第一责任显得尤为必要。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发展好养老服务业的基础上,加大传统孝养的宣传力度,督促老年人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三、关于您提出的“提高农村养老金和医疗报销标准”的建议
根据《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株政发〔2017〕13号)规定,我市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剔除政策个人先自负部分和起付标准部分后,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院85%,二级(县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我市城乡居民在各级别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在全省属领先水平;之所以医院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主要目的是通过差异化支付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就医格局的形成。同时,我市农村老年居民可享受大病保险,对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段累计补偿;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保障,对农村老年居民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按政策享受医疗救助,进一步减轻其个人费用负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还可按政策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四、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力度”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据此,如独居老年人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则在独居老年人逝世后,该土地承包户家庭成员可能存在不愿意退出承包地的现象;如独居老年人无其他家庭成员,那么在其死亡后,不管是否采取用土地换养老服务,其承包地均由发包方收回。而且,我市于2018年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户内承包地多则3—5亩,人均不到1亩地,流转价格就地域和地力的不同在300元—800元之间,单靠土地流转费用很难抵消老年人的养老费用。
承办负责人: 易湘东
承 办 人: 王 璟
联 系 电 话: 28685862
株洲市民政局
2020年6月2日
主动公开
株洲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