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2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1-07-01信息来源:
B类
同意公开
株民复字〔2021〕6号
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20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宁雅娟、王芳、邓娇、龙芳、凌勇根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村改居社区服务用房市级配套资金和增加村改居社区工作运转经费》的建议收悉。现综合市财政局等相关会办单位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财政给予村改居社区服务用房的补助经费60万元的问题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五小”设施及周转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提质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株洲市社区服务场所提质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株发〔2015〕1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社区服务场所提质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株民函〔2018〕63号)精神,从2016年开始,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不含村改居社区)按照新建60万元/个,改扩建2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定额补助,只要在文件规定时间和范围内,经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三家验收合格,市财政都按政策标准及时安排拨付资金。关于群丰镇本批次提质改造的高台岭、长岭、湘滨、栗山四个村改居社区是否享受市财政补助问题,市民政局将继续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一起加大协商力度,形成初步意见后,报请市领导研究决策。
二、关于市、区财政增加社区运转经费的问题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和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城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8〕17号)精神,强化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经费保障,落实好社区运转经费、党建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使社区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需求相适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社区经费保障主体责任在区级,市财政进行适当补助。从2018年开始,市财政将164个城市社区补助标准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53个“村改居”社区补助3万元。2021年,市财政将166个城市社区补助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22万元,53个“村改居”社区补助由3万元增加到5万元。下一步,市本级将根据财力增长情况继续适当增加社区经费补助标准,同时,继续督促天元区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社区运转经费。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细胞,社区的有序运转对于基层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建设的职能部门,将责无旁贷地为社区各方面环境的改善积极呼吁、推动。同时,也请您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社区建设工作。
承办负责人:易湘东
承 办 人:吕俊杰
联 系 电 话:28685544
株洲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8日
同意公开
株洲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