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10311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4-04-09信息来源:
A类
同意公开
株民复字〔2024〕1号
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10311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
易小龙等委员提出的《关于以村规民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及退出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单位协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应村民自治要求,共同讨论制定的行为准则。市民政局将其作为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并积极与农业农村、司法等部门协调沟通,认真组织村规民约制定完善工作。
一、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积极与司法部门协调沟通,要求各村(居)在修订村规民约时积极联系其配备的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提出指导性意见,坚持因村(居)制宜,区别不同情况,在社会普遍关注的如征地拆迁补偿、村民建房、出嫁女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引导群众依法制定约定性条款,确保村规民约的内容合法合规,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落实村(居)规民约审核备案机制。要求乡镇(街道)党要将收到的草案交由基层司法所,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确保条款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悖。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草案条款,要坚决改正,并及时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居)民通报,并将村民会议审核通过的正式文本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信息系统”。
承办负责人: 谭艳
承 办 人: 冯谦
联 系 电 话: 28685544
株洲市民政局
2024年4月9日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