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2-21信息来源: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民发 〔2017〕 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株洲市地名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8日
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适应城市建设与发展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5〕3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地名委员会是领导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处理有关地名工作重大问题的机构。市民政局是市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名委员会在市民政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负责市本级及市区范围内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落实上级地名工作规划,编制和实施本市地名工作规划,指导县市区地名工作规划的编制;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事项,审核本市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
(四)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开展地名管理工作,对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六)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建立并管理地名档案;组织编辑出版有关地名图、书、录(册)等工具书,审核各类公开或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七)推进地名数据信息化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八)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九)指导设置并管理各类标准地名标志,负责市区范围内沿街门牌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市区范围内单位、住宅区域的栋牌和单元门户牌的管理工作;
市地名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规划、交通运输、房产、旅游外侨、工商、邮政分公司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时,使用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地名委员会批复的标准地名为项目名;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与论证工作。
市公安局:办理居民户籍登记和设置道路交通指示牌时正确使用标准地名,并清理、更换不规范地名的交通指示牌;依法打击破坏道路标志等违法行为;协助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楼栋牌、单元门户牌编码、设置、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地名管理工作经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施工许可证时,使用市人民政府或市地名委员会批复的标准地名为项目名;负责市区范围内路牌的设置、维护、巡查等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征用、土地出让、划拨及地籍管理、矿权管理中,使用标准地名;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时督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民政部门申报标准地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使用市人民政府或市地名委员会批复的标准地名。
市城管局:使用标准地名设立单位指示牌;配合民政部门、住建部门做好市区范围内地名设标工作;组织对市区范围内不规范地名标志牌进行清理整改并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批复时,使用市人民政府或市地名委员会批复的标准地名为项目名;编制规划涉及新增地名时,邀请民政部门和地名专家参加评审会议;将标准地名应用到城乡总体规划中;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使用标准地名设置公路指示牌,并清理、更换不规范地名的公路指示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与论证工作。
市房产局:在进行房产测绘、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和核发《房屋交易报告单》时,使用市人民政府或市地名委员会批复的标准地名、门牌、楼栋牌、单元门户牌编码;协助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楼栋牌、单元门户牌编码、设置、管理工作。
市旅游外侨局:督导A级旅游区正确使用标准地名设置景区指示牌。
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时,使用市人民政府或市地名委员会批复的标准地名;依法查处商标使用和广告宣传中未规范使用地名,违反《广告法》和商标法等行为。
市邮政分公司:做好标准地名在本部门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工作。
市地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地名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本地区地名管理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县(市)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四条 市地名委员会负责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建筑物(特指《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下同)的命名审批工作;县(市)地名委员会〔或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县(市)范围内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审批工作。
第五条 凡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开发建设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隧道)、住宅区、建筑物时应及时申请办理地名命名。对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命名的存量地名,获得公众认可的依然沿袭;对有违社会公德要求或造成公众使用不便的地名,经株洲市地名委员会研究后,逐步更名或销名。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隧道)、住宅区和建筑物使用的专名,除应符合《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地名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含商标)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住宅区和建筑物等地名不提倡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含商标)作专名;
(二)所命名的实体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宇宙”“湖南”“株洲”等词语,确需使用时,应提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
(三)以当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名、区片名、路名作地名专名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应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
(四)在市区范围内,专名不得重名、同音;
(五)原则上由2-4个汉字组成,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非文字性符号;
(六)不得采用宣传封建迷信或者崇洋媚外、违背社会公德、庸俗低级趣味以及容易产生误解或者歧义的词语;不得使用“御”“皇”“帝”“朕”“玺”等有特定含义的词语;不得使用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如“第一、x号、xx地标等”。
第七条 桥梁通名应符合下列具体技术指标规范。
(一)特大桥: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单孔跨径>150 米;
(二)大桥:1000米≥多孔跨径总长≥100米,150 米≥单孔跨径≥40 米;
(三)中桥:100米>多孔跨径总长>30米, 40 米>单孔跨径≥20米;
(四)小桥:30米≥多孔跨径总长≥8米, 20米>单孔跨径≥5米;
(五)涵洞:单孔跨<5米。
第八条 道路通名应符合下列具体技术指标规范。
(一)大道:用于路宽(包括人行道,下同)在40米以上、长度在500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或景观道路;
(二)路:用于宽度在12—40米的城区主次干道;
(三)街:用于商业氛围较浓的城区次干道;
(四)巷:用于宽度在12米以下的城区一般道路。
第九条 住宅区或建筑物可使用的常用通名包括:园、苑、厦、寓、墅、舍、庐、居、邸、湾、府、庭、台、楼、阁、榭、轩、筑、庄、里、坊、馆、公寓、小区、新村、城、中心、广场、山庄、度假村等,除以上常用通名外,新增通名应经市地名委员会认可。通名要与住宅区或建筑物的属性、功能相吻合,符合当地习惯。禁止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苑公寓”等。特定通名一般应符合下列具体技术指标规范。
(一)大厦:用以命名楼层达到10层以上(含10层)或高度达28米以上的住宅或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名称。
(二)大楼:用以命名规模较大、层数较多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
(三)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较大型建筑。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饭店”、“宾馆”、“商场”等命名。
(四)广场:一般指城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命名建筑物时需要:一是拥有配套公共场地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二是用地面积在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外,尚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硬地(不含停车场和消防通道),且免费对公众开放;三是一般在广场前需加“商务”、“商业”、“贸易”等功能性词语。
(五)城:特指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其占地面积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城”作通名命名要从严控制。
(六)中心:是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且规模较大的建筑物(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的建筑物(群)。一般在中心前需加“商务”、“商业”、“贸易”等功能性词语。
(七)园、花园:用以命名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绿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
(八)苑、花苑:用以命名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
(九)小区、新村:用以命名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其用地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所建住宅楼不少于6栋的较大型居民住宅区。
(十)公寓、新寓: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栋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楼群。
(十一)墅、别墅:用以命名园林式的且有较多绿地面积的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园、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45%,每栋住宅周围有相应面积的绿地。
(十二)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绿地率不少于45%,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山庄。
(十三)度假村:用以命名位于城区外围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根据命名对象的规模和影响力大小实行分级审定制度。
(一)特大桥、大桥、中桥、立交桥、隧道、大道、路(含园区道路)命名,经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定,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小桥、涵洞、街、巷命名,经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市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程序如下:
1. 命名申报。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后,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所在区地名办(或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1)株洲市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命名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规划总平面图;
(4)工商营业执照;
(5)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2. 实地勘察。区地名办(或区民政局)收到命名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依法受理后,联合市地名办进行实地勘察。
3. 征求意见及论证评估。区地名办(或区民政局)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沿线单位、居民意见,影响力较大的道路命名和桥梁命名还需召开部门和专家论证会议(对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已参与论证的规划地名可不再论证)。
4. 上报审批。区地名办(或区民政局)综合相关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地名办审核。市地名办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5. 公告。市地名办向社会发布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公告。
第十一条 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根据命名对象的规模和影响力大小实行分级审定制度。
(一)涉及“广场”“中心”“城”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经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地名委员会主任审定,市地名委员会审批;
(二)其余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经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地名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审定,市地名委员会审批。
办理程序如下:
1. 命名申报。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主管部门在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后,应在办理发改委立项之前向市地名办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1)株洲市城市住宅区、建筑物(群)命名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规划总平面图;
(4)工商营业执照;
(5)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2. 实地勘察。市地名办收到命名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依法受理后,进行实地勘察。
3. 论证评估。市地名办对命名方案进行论证评估,涉及“广场” “城” “中心” “度假村”等住宅和建筑物命名还需召开部门和专家论证会议。
4. 上报审定。市地名办在审核后,按分级审定制度报市地名委员会领导审定。
5. 公告。市地名办向社会发布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公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标准地名后,因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及时到市地名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十三条 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办理涉及地名有关手续时,应使用市地名办登记(批复)的标准地名。房产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在文书和宣传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经市地名办登记(批复)的标准地名。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的地名标志及其配套的楼牌、单元门户牌的管理和维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或产权者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株洲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