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发布日期:2012-09-26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包含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各类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或者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五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决策启动

 

    1.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2.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3.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4.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5.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前期调研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三)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共网站、报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1.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3.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县市区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决策事项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分管副市长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四)专家论证

 

    对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决策听证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1.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2.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3.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4.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6.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听证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在审议该项决策的会议召开15日前,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审议

 

    拟决策的方案成熟后,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提请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3.专家论证报告;

 

    4.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5.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6.举行听证会的,还应提交听证报告。

 

    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八)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决定。市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市政府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会议应当记录决策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十四条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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