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发布日期:2012-09-26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动和规范行政决策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以公开举行会议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证:


    (一)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第五条 听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听证会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和媒体参加。公民有权要求平等出席听证会,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是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并由行政决策机关负责指定。直接参与该行政决策方案的制定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第八条 听证机构制定的具体听证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和听证目的;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事项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旁听人员的范围和人数;


    (三)听证的实施步骤和组织落实措施。听证方案应由决策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在举行前15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机构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目的、听证事项或听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


    (三)听证代表人数、报名条件和报名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听证代表报名人数超过听证会公告规定人数的,由听证机构根据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遴选。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为特邀听证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确定后,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通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依据、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应按时出席听证会。如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提前通知听证机构。经听证机构同意,参加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或者提供书面材料。听证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参加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围绕听证主题,按照确定的顺序和时间发言,如实提供情况和信息,阐明所提意见的事实和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没有结束的,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其发言时间。


    听证参加人发言偏离听证主题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提示,必要时可以终止其发言。


    第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真实准确记录听证陈述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由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事项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签名并存档备查。听证代表可以提交反映其主要观点和理由的书面材料。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后5日内向决策机关提出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会公告的发布途径;


    (二)听证代表的构成情况;


    (三)听证事项和主要争论的问题;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


    (五)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部分及不能采纳的理由;


    (六)其他有关情况。


    行政决策涉及事项遭大多数听证代表反对的,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听证客观公正,行政决策听证发生的公告、会议、文印等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不由听证事项利益相关方承担。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决策,应该听证而不依法举行听证的,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或者听证事项遭大多数听证代表反对仍强行作出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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