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一把手”负责制度
发布日期:2016-03-23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一把手”应忠实履行职责,对推进本部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一把手”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负有教育责任,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
(三)“一把手”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负有管理责任,要引导和督促所属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形象。
(四)督促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的决定、决议、指示,确保政令畅通。
(五)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对本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对所属人员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对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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