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效能告诫制度
发布日期:2016-01-19信息来源:株洲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完善监督机制,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经核实,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给予效能告诫。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情节轻微的;
(二)不遵守局加强机关党员干部自身建设“五个严禁”的规定的;
(三)不遵守工作制度及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不认真办理局党组、局行政所作出的决定,以及领导批示件,造成工作贻误的;
(五)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局行政(或党组)作出决定,纪检监察室签发《效能告诫书》。
第五条 宣布效能告诫时,由局纪检监察负责人与被告诫对象进行谈话,并发给《效能告诫书》。效能告诫材料抄送局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告诫2次及以上的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辩,局纪检监察室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九条 局纪检监察室在调查核实投拆件时,发现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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