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10信息来源:株洲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株洲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株洲市民政局
2015年7月8日
株洲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株办〔2012〕22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内部监督。有关党务公开由村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务公开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以及收益使用情况;
(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
(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四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
(六)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
(七)办公、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
(八)水电气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九)生育政策、出生情况(包括审批情况和生育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及特别救助情况、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情况、监督电话等;
(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和接受公益性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十一)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农机具购置补贴、生态公益林补贴、农村危房改造、救灾款项等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标准、惠农资金落实情况;
(十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抚、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十三)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发证情况;
(十四)村内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情况;
(十五)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
(十六)村干部责任目标、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审计以及奖惩情况等,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十七)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和村民询问的答复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
(二)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帐目进行审核;
(三)召开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村“两委”扩大会议,对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等进行专题研究通过,并报乡镇(街道)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其中,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经村账乡镇(街道)代理中心审核盖章;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五)接受村民的查询、监督,解答村民提出的质疑,并将反馈意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六)村务公开资料归档备查。村委会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内容都要及时立卷,一式两份,一份报乡镇(街道),一份村里留存,重要内容拍成照片存档,并保留10年以上,以备查证。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
村务公开栏是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全市统一名称为“××乡(镇、街道)××村村务公开栏”,可分为橱窗式和板报式两种,以橱窗式为主,以板报式为辅。板报式必须搭设防雨设施,原则上长度不低于5米,宽度不低于1.8米。村务公开栏既要实用,又要美观,并设在在村部外面,群众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醒目位置。村务公开栏要公布县市区、乡镇(街道)举报电话,便于群众举报监督。在公开栏公开村务的同时,也可以根据公开内容、公开对象和公开范围的不同,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告村民书、通报、明白纸、村报、材料汇编等书面形式公开村务。
第八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定期公开。针对村务公开的不同内容,一般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及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二)适时公开。除定期公开的项目以外,诸如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税费改革和惠农资金落实、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随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
(三)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第九条 村务公开的监督
村务公开要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和村民监督。市级每年组织一次督查;县市区每半年要对所辖村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乡镇(街道)至少每季度要检查一次村务公开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的指导下,依照株办〔2012〕22号文件规定,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村民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第十条 村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根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务公开督查组检查考评情况,对实施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村干部要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由村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
(一)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村干部报酬、兴办公益事业和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三)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人数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表决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可以以议题重大为由,提议由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动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采纳。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三)村民民主议事会。村民民主议事会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常设议事机构,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委托,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讨论村级事务,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原则上每个村民小组推选1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三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方法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民主议事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不断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民主议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村里在决策重大事项时,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且时间比较紧迫的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征求意见的方式,电话征求意见必须做好电话记录,真实反映被征求人的意愿;时间要求不太紧的事项可放在春节期间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量回村时进行村级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民主决策的责任追究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林地、企业、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是村党组织成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是村委会成员的由村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事务民主管理
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可采取 “五步法”的制定程序。第一步,村(居)两委联席会议商议确定村规民约征求意见稿(草稿);第二步,通过召开村民小组或户主会、上门座谈、宣传栏公示、广播宣传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第三步,形成表决稿报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第四步,审查后的表决稿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五步,正式稿报乡镇(街道)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
村委会换届前应先统一封存财务帐目,并将公章统一上交乡镇(街道)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后10日内,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问题等,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限期移交。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村民民主理财制度
村民民主理财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进行,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报村账乡镇(街道)代理中心审核、盖章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村务监督
第十九条 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
(二)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三)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五)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的指导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以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任职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干部进行表彰,一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向村民代表会议公开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其职务终止;是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责令其辞职,自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村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 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市、县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相关内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书记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第一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指导、督查小组,每季度对所属村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村委会换届后要及时推选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要通过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督机制,切实把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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