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一次性告之制度
发布日期:2014-12-11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局承担行政审批的部门和服务窗口,在受理或接听电话咨询者申办相关事宜时,经办人或接待人必须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要办理事项的手续、程序、时限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对申办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要根据服务职能,当场审核其提供的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要求的要当即受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申办人按要求补齐手续后,经办人应及时给予办理。
三、对申办人所办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查询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申办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口头一次性告知外,还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存档备案。
五、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能予以办理和其他事由不能办理的要实行否定报备制,并出具《否定报备表》。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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