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城区城镇低保提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5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关于株洲市城区城镇低保提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鉴于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依照省人民政府及省民政厅有关要求和201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城镇低保进行提标。为做好此次提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民主评议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
二、保障标准和执行时间
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云龙示范区等5个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月人均400元提高到420元,按实事考核要求,人均补差达到305元的新标准,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周密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标工作任务。
各区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科学调标,采取三级连审的方式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提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三级连审的结果更新资料和网络数据,各区要按新标准上报报表和上传网络数据;请各区于7月份按新标准补发1-6月的提标补差金额,7月份按新标准发放。
(二)科学设定补差标准,准确、合理进行分类施保。
城镇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人员为“三无”人员;B类人员为重病、重残人员;C类人员为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人员。对A类人员中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在保障线标准基础上上浮33%,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560元;对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及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在保障线标准基础上上浮20%,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505元;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全额享受保障标准,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420元。B类人员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300元-400元;C类人员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190元-300元;农村低保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130-180元。
四、工作要求
做好提标工作是落实“民生优先”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标工作的重要意义,领会好精神、落实好政策,健全机制、规范操作,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要求、统一方法,准确无误地完成好此次提标工作任务。
请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提标工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完成省、市实事考核任务,具体实施请参照本通知执行。
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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