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城区城镇低保提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5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关于株洲市城区城镇低保提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鉴于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依照省人民政府及省民政厅有关要求和201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城镇低保进行提标。为做好此次提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民主评议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

二、保障标准和执行时间

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云龙示范区等5个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月人均400元提高到420元,按实事考核要求,人均补差达到305元的新标准,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自201411日起开始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周密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标工作任务。

各区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科学调标,采取三级连审的方式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提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三级连审的结果更新资料和网络数据,各区要按新标准上报报表和上传网络数据;请各区于7月份按新标准补发1-6月的提标补差金额,7月份按新标准发放。

(二)科学设定补差标准,准确、合理进行分类施保。

城镇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人员为三无人员;B类人员为重病、重残人员;C类人员为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人员。对A类人员中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在保障线标准基础上上浮33%,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560元;对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及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在保障线标准基础上上浮20%,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505元;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全额享受保障标准,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420元。B类人员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300-400元;C类人员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190-300元;农村低保补差后标准为月人均130-180元。

四、工作要求

做好提标工作是落实民生优先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标工作的重要意义,领会好精神、落实好政策,健全机制、规范操作,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要求、统一方法,准确无误地完成好此次提标工作任务。

请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提标工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完成省、市实事考核任务,具体实施请参照本通知执行。

 

 

 

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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