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办事时限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16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提高办事工作效率,向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确保我局行政许可事项规范、便捷、高效、公开运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事时限制是指机关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及外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时办理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部门来办事的人员。
第四条 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做出明确的答复。
第五条 行政审批时限
1、城市街道路的命名和更名,乡、民族乡、镇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民族乡、镇政府驻地迁移,时限为30个工作日。
2、全市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时限为60个工作日。
3、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经营性公墓,时限为30个工作日;港澳台收养登记时限为7个工作日。
4、港澳同胞和大陆人员结婚登记,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遵守限时办事制度,并要建立限时办事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科室或主办人。主办科室或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第七条 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外来办事人员均可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可向局办公室投诉。局办公室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对举报和投诉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和干部年度考核、晋级、升职等挂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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