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2012-09-26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株洲市民政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2、《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
5、《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7、《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8、《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1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1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2.4.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9.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0.1 | |
行政法规 | 5 | 殡葬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7.21 |
6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3.8.1 | |
7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0.25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8.10.25 | |
9 | 婚姻登记条例 | 国务院 | 2003.10.1 | |
地方性法规 | 10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3.1 |
11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2.8.25 | |
部门规章 | 12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民政部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
13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民政部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5号 | |
14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民政部 | 2001.7.30 | |
15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6.5.14 | |
16 |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 技监局 | 1993.7.13 | |
17 |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国务院宗教 事务局 | 1991.5.6 | |
18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2000.4.10 | |
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9.12.28 | |
20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 民政部 | 2000.11.10 | |
21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力行办法 |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 2000.5.29 | |
22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 民政局 | 2000.12.4 | |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民政部 | 2005.4.7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民政部 | 1999.12.28 | |
政府规章 | 25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 省政府 | 2002.5.1 |
26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07.7.1 | |
27 |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6.1.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19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社会团体涂改、出借、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7、社会团体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1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5、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8、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9、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2、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印章、财务等相关资金先行登记程序
法律依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八条
(四)行政确认(共3项)
1、涉港、澳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2、涉港、澳补办婚姻登记证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3、优抚对象伤残登记评定(7—10级)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老年人优待证》发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2、中止抚恤优待对象抚恤优待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3、取消抚恤优待对象抚恤优待资格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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