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发布日期:2012-09-26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为促进民政执法依法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本局执法科室(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确权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一)罚款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或其他组织在3万元以上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

  (三)取缔违法组织、社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六)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前款所规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重大行政行为决定书、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制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依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四、局监察室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审查工作。

  局监察室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及时向原决定科室(单位)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书。原决定科室(单位)在接到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对该处理决定重新复核,并在15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五、我局建立行政处罚决定报备情况统计制度。各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在每年130日和730日前,将前半年实施行政处罚情况书面报告局监察室,局监察室统计备案。

  六、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民政局法制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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