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2-09-26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对我市民政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单位性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2
、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
、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
、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
、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
、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
、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
、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
、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
、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
、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
、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
、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大宗"指万元以上);
   5
、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
、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
、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2
、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3
、设立政务公告栏。
   4
、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5
、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6
、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局长接待日。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15天内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1、机关各科室和单位向局法规科提供公开内容;

2、法规科审查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
、分管领导拟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
、按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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