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17条措施

发布日期:2021-12-27信息来源:



 

 

株洲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17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推进救助对象精准、救助政策衔接、救助资源统筹、救助信息共享、救助效率提升,逐步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相关单位)

2.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特困供养范围。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救助帮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导致家庭或个人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3.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到十四五末,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基本实现统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持有居住证人员办理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对因重残、重病、就学、就业等增加刚性支出的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二、全面落实重点任务

4.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化审核审批方式,全面推行城乡低保精准救助,原则上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之间的实际差额计算发放低保金,实现城乡低保审批由“评议为主、计算为辅”转变为“计算为主、评议为辅”,分档定额救助转变为精准差额救助。制定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并结合财力状况、物价上涨等因素确定当年我市低保标准。完善低保审核确认办法,适度拓展救助范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

5.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费标准参照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3倍的1/31/61/10比例确定有条件的可以提高护理费标准。实施特困供养设施(敬老院)提质升级行动,加大护理型床位建设力度,提高集中供养能力。规范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走访照料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6.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强化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审批的监督指导。加强急难型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强支出型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跟进救助,必要时由县市区进行“一事一议”审批。优化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先行救助、后补手续。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发挥市、县两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情况发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相关单位)

7.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教育、医疗、卫健、住建、人社、应急等部门应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及时给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灾害等专项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8.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公安、城管要加强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民政部门要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安全监管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为滞留3个月以上的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

9.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完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办法,合理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救助时限。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减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照护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相关单位)

10.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应当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量的2%加强救助类社会组织培育和专业人才培养,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建立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务衔接机制,使慈善和志愿服务资源成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体、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支持引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和爱心活动。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相关单位

、深化放管服改革

11.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救助热线平台,接听受理困难群众求助,交办到相关救助部门办理。乡镇(街道)要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依托政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灾害等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综合救助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跟踪、反馈办理结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村(社区)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并协助做好入户调查、对象公示等工作。承担或承接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及相关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 

12.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推动全市党建引领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建设、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社会救助服务方式创新和社会救助网上办”“掌上办等事项工作改革创新。推行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为特殊困难群体开展访视照料、心理疏导、康复服务等专业化服务,探索整合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乡镇卫生院、托养机构等资源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有长期照护需求和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残联)

13.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聚焦低保边缘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突发困难家庭或人员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可能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等重点对象人群,按照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口台账和数据库。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归集汇总社会救助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各类救助帮扶信息数据,依托智慧株洲信息平台,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对比为分层分类精准救助提供依据和支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单位)

、强化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研究部署社会救助工作。

15.压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16.充实基层力量。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科学设置救助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保障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加业务培训指导力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17.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