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城乡社区治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7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城乡社区治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
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城乡社区
治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关于强化县市区职能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变更及退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城乡社区治理配套文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和《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52号)精神,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着力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准确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以增强乡镇干部宗旨意识为关键,以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到2020年,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便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为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的新征程夯实基层基础。
二、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
(一)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乡镇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改善乡村教学环境,保障校园和师生安全,做好控辍保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帮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乡村振兴战略、社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劳动就业服务;提高村(居)民法律素养,改善乡村法治环境,提供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落实扶贫开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和优抚安置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维护扶贫对象、农民工、“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孤儿、城乡低保群体、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做好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古村落、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和发展,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推动全民阅读、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乡镇政府还要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基本经济权益保护、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化解、扶贫济困、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农村危房改造、国防动员等公共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特别是要把扶贫开发、扶贫济困等任务列入清单,统一规范事项名称、项目划分,明确服务对象和工作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各乡镇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流程要于2018年12月底前通过县市区本级政府网站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逐步下放到乡镇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进一步推动权力下放,依法探索赋予乡镇对县级职能部门派驻乡镇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赋予乡镇规划参与权和综合管理权;赋予乡镇对上级政府规划安排的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取消县级职能部门对乡镇的直接考核,统一纳入县市区党委政府对乡镇的综合考核(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健全“预警研判、受理分流、工作联动、管理考核”等工作机制,以乡镇综治中心建设为抓手,在乡镇建成协调有序的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联动联防联治实战化运行平台。完善首问责任制、工作例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专题工作协调会议、定期分析研判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网格化管理、经费保障、人员管理等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管理体系,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各相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推进情况适时出台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明确下放事项、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制定乡镇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权责清单,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民政局)。
(三)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改革。结合行业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着力推动行政执法重心向乡镇下移,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由乡镇实施,或规定可委托乡镇实施的土地管理、城建拆迁、林木管护、安全生产、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等领域的执法权,应切实下放到位;对未明确由乡镇实施,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应依法创造条件,做到执法重心下移。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结合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编制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乡镇政府在执法事项上的综合协调,以及对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编办、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统筹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乡镇事业站所一般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也可以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各地根据乡镇的类型和规模,在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6个、事业站所不超过3个的限额内,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一般设置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卫生健康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等5-6个党政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综合服务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等3个直属事业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个执法机构;规模偏小的乡镇适当精简压缩机构。机构的名称、数额、职责分工等,可由县市区统一确定。确因工作需要,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可加挂牌子,但每个乡镇加挂牌子一般不超过3个。实行县乡共管的事业站所,凡使用乡镇事业编制的,都要计入事业站所设置限额内;使用县市区事业编制的,可不计入。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工作实际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现有乡镇机构限额内,对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的设置形式作进一步调整优化(责任单位:市编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民政、司法、执法和扶贫济困人员队伍建设,夯实乡镇服务、管理、法治基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司法局、市编办)。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等手段要求增加乡镇站所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
三、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五)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标准统一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进程。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为基本依据,结合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十三五”期间,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第二个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每个乡镇都建成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进一步优化办学条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做好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卫生计生服务工作,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办好1个标准化卫生室(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加强标准化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每个乡镇建有1个达到国家三级站标准的综合文化站,到2020年实现乡镇综合文化站全面达标全覆盖,国家二级站以上标准的综合文化站占比达60%,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合格率100%(责任单位:市文体广新局)。加强中心镇、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促进服务资源高效配置和有效辐射(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推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乡镇和村(社区)新建、改(扩)建道路、学校、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场所和设施时,无障碍设施建设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为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创造更好条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推进乡镇现有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实施,强化标准化体系的引导约束,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服务指导支持县市区、乡镇或相关机构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直各相关部门)。
(六)改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优化政府投资方式,根据项目类型有针对性地安排政府投资。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非经营性项目,以直接投资为主。各县市区要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和小城镇,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由市、县市区两级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应足额安排,不得要求乡镇配套。对承担超出乡镇辖区范围提供服务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市、县市区两级要加大投入力度,并提倡和鼓励乡镇间的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县市区、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建立乡镇工作经费与乡镇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体制。新增税收原则上全额返还给乡镇,乡镇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后全部返还给乡镇,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的大部分返还给乡镇。原则上,各县市区要把乡镇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偏远程度、实际工作量等情况,作为测算安排乡镇工作经费的重要因素,实行差别化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统筹可用财力,加强资金整合,保障乡镇受上级政府或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办的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劳务输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民族宗教、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普法宣传、信访维稳、基层公共文化、党风廉政建设等专项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各县市区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责任,帮助弥补乡镇财力缺口。硬化乡镇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乡镇举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创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八)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完善群团组织承接乡镇政府职能的有关办法,将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乡镇服务管理职能依法转由群团组织行使(责任单位:市委改革办)。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依托“株洲三社联动”信息平台,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托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推动乡镇政府加强政策辅导、注册和办公场所协助、项目运作、人才培训等工作,支持社区备案类社会组织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将面向村(居)民的社区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法律、安全和社会服务下沉到城乡社区,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以社区为单元,整合服务功能,搭建直接服务群众的一站式社区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推进“社区15分钟服务圈”规划建设。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要做好政策咨询和办事服务,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为群众提供便捷的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民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责任单位:市农委)。依法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或捐助等方式参与乡镇公益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九)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县市区政府是乡镇基本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财政、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也可作为购买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县级政府要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乡镇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购买服务招投标、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对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既有的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需要,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投入。要严格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进行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严禁承接主体服务转包。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相关主体至少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提升乡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与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有效对接。加快推进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承载移交事权和服务事项的统一对外服务。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政务大厅融合发展,将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事项,与群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工程项目建设报批等服务事项,采取“乡镇前台综合受理,县乡(镇)后台分类办理,乡镇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流程,逐步实现县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的一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一平台共享、全县域通办和全流程效能监督。不断扩大基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的数量和种类,简化办理程序,清理不必要材料,凡进驻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事项逐步实现全程在线办理。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灵活运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等手段,推进民政、社保、医疗、公安等自助服务终端向乡镇延伸,加快构建“最多跑一次”的审批模式,推动乡镇公共服务向智慧化、网络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健全乡镇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完善乡镇领导联村联户机制,落实乡镇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建立乡镇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全覆盖的有效办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健全乡镇党委领导的民主协商机制,规范协商流程,对涉及居民利益的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村级集体事务等易引发较大社会影响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乡镇党委或政府要主动牵头组织协商,协商结果要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和前置条件。健全乡镇与村(社区)之间的协商机制,以及乡镇与村(社区)协商联动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推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重要会议旁听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情况和建议的“直通车”制度。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联动机制,对群众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做到随时公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充分发挥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作用,及时发布乡镇政府信息。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及时了解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动态掌握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
五、组织保障及要求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及部门要始终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强化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根本保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党委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各县市区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特点,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因地制宜,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十三)切实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党委是乡镇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龙头。要强化政治引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坚决贯彻落实,推动各项政策在农村落地生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乡镇依法行使职权,扎实开展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严格落实乡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乡镇党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制度。以实施“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为契机,切实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十四)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要求,建立健全符合乡镇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机制。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按核定编制数额逐年补充乡镇工作人员,按乡镇编制实行“专编专用”。县级以下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应优先考虑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乡镇领导班子中,具有2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优先考虑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进一步健全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级机关之间干部交流制度。完善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将乡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市州、县市区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乡镇干部轮训制度,扩大乡镇干部教育培训覆盖面,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增强乡镇干部热爱基层、坚守基层、奉献基层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完善乡镇干部职务行为规范,推行乡镇干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业绩评议制、失职追究制,重视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充分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活力。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执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制度,督促乡镇干部在岗在位,安心用心,扎实工作,奋发有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十五)改进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评价奖惩机制。以乡镇政府职责为依据,结合不同乡镇实际,建立科学化、差别化的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绩效指标设定和目标管理相结合,推行一次性综合考核,探索乡镇政府实绩“公开、公示、公议”等做法,建立健全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坚持把考评结果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统筹规范针对乡镇的评比表彰、示范创建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办、市人社局)。
(十六)强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制定的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乡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乡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乡镇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健全乡镇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发挥乡镇人大依法监督职能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互联网+监督”平台,切实做好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委)。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科学谋划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具体安排和推进步骤,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贯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基层治理创新,进一步提升基层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5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乡镇(街道)分类标准
(一)划分乡镇(街道)类别。参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和湖南省有关乡镇(街道)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乡镇(街道)人口(万人)、财政收入(万元)及辖区土地面积(平方公里)三项指标计算乡镇(街道)总数(加权比例定为5:3:2),将我市乡镇(街道)分别划分为一、二、三类乡镇(街道)。
(二)规范乡镇(街道)领导职数。按照《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16〕7号)精神,规范设置乡镇(街道)领导职数。一、二类乡镇(街道)核定领导职数11名,三类乡镇(街道)核定领导职数9名。乡镇(街道)党委班子中不担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设1名,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配强纪委书记和组织委员,做到专职专岗。分类后,对不同类别乡镇(街道)的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等实行分类管理,确保乡镇(街道)机构编制资源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二、完善乡镇(街道)职能定位
乡镇党委、政府是最基层的政权机关,乡镇职责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明确,主要围绕加强基层党建、促进经济发展、强化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提升城镇管理水平、推进基层民主等方面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街道党工委是县市区委的派出机关,是辖区内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行使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街道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区域化”党建,全面推行街道“大工委”制,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
(二)服务经济发展。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优化发展环境,为辖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统筹做好采集企业信息、促进项目发展、服务驻区企业、优化投资环境等工作。
(三)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基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方面的相关政策。
(四)实施公共管理。科学设置管理网格,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等区域性、综合性工作,承担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五)监督行政执法。对辖区内各类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动员社会参与。动员和支持各类驻辖区单位、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社区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引导驻辖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整合区域内各种社会力量为社区发展服务。
(七)指导基层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健全自治功能,组织社区居民、村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乡社区建设和治理。
(八)维护公共安全。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有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等。
各县市区要根据乡镇(街道)职能定位,进一步细化乡镇(街道)具体职责任务,扩大乡镇(街道)服务管理权限,完善乡镇(街道)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能力的建设。
三、优化乡镇(街道)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着眼于面向基层群众、提升管理效能,优化完善乡镇(街道)机构设置。
(一)合理设置机构。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参照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地区做法,乡镇一般设置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卫生健康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等5-6个党政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综合服务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等3个直属事业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个执法机构。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调整优化机构设置。确因工作需要,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可加挂牌子,但每个乡镇加挂牌子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规模较小乡镇要适当精简压缩机构。街道机构也应进一步调整优化。适应乡镇(街道)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综合设置机构。乡镇(街道)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做到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一个平台管治理。
(二)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在现有乡镇(街道)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乡镇(街道)人员编制。整合编制资源,建立乡镇(街道)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编制调剂使用力度,将人员编制充实调剂到职责强化、事多人少、编制紧缺的乡镇(街道),充分发挥编制资源效益。
(三)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乡镇(街道)编外聘用人员定额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四、健全保障机制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界定条块事权边界,推进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职能归位、各司其职、依法履职,着力构建基层良性工作机制。
(一)理顺条块职责。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为切入点,全面梳理乡镇(街道)实际承担的工作事项,按照依法、高效原则,分类划定条块职责。对责任主体明确的执法管理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处置,乡镇(街道)负责配合和监督;对部门职责交叉、需多部门协同解决的城市综合管理难点问题,在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的同时,由乡镇(街道)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但乡镇(街道)不能取代执法主体;对公共服务类事务,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政策、明确工作要求和业务培训,并规定哪些服务是由乡镇(街道)负责提供,哪些服务是由城乡社区负责提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配合支持。
(二)明晰权责关系。赋予乡镇对县级职能部门派驻乡镇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赋予乡镇规划参与权和综合管理权;赋予乡镇对上级政府规划安排的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
(三)实行职责准入制度。建立职能部门职责下沉乡镇(街道)的准入机制,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职责下放到乡镇(街道),如有新增事项确需乡镇(街道)承担的,职能部门不能直接下派,须由县市区委、政府严格审核把关,并做到“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确保权责对等。建立完善社区工作准入制,按层级配置乡镇(街道)与社区的工作职责,精简社区承担的行政性事务,为社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有效承接乡镇(街道)转移的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归位,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四)完善考评机制。建立与乡镇(街道)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形成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有机结合的双向考评机制。建立乡镇(街道)党(工)委分类考评社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县市区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评价制度,扩大群众的参与权、评议权,把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取消县市区职能部门直接考核乡镇(街道)的做法,由县市区党委、政府统筹各方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工作,并注重实绩评价,减少过程考核,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价方式,切实增强考评公信力。加强考评结果运用,做到公开透明、考用结合、导向鲜明,引导各级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对基层和群众负责。
(五)健全信息共享制度。运用“互联网+”思维,大力建设乡镇(街道)“四个平台”(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打破部门分割,消除信息壁垒,整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信息化平台和网络,实现综合治理、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服务信息在乡镇(街道)、社区层面的有效整合和分类共享,实现管理信息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基层服务能力的关键所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周密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的各项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干预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严禁违规在乡镇(街道)抽借调人员,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抓好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关于强化县市区职能部门派驻乡镇(街道)
机构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县市区职能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的优势,进一步形成条块工作合力,确保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以下简称“四个平台”)高效运转,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湖南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52号)、株洲市《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方案》(株办〔2018〕28号)精神,现就加强县市区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属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下移工作重心。按照“面向基层、面向服务、面向群众”的要求,将资源、服务和管理下移到基层,使基层有职责有权限有条件,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便捷的管理和服务。
(二)强化属地管理。在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改变机构隶属关系前提下,将派驻机构和人员纳入乡镇(街道)日常管理和考核,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着力解决乡镇(街道)责大权小的问题。
(三)加强条块融合。切实加强派驻机构与乡镇(街道)机构力量的融合,促进各类资源在乡镇(街道)层面的整合协调、联动支撑,着力构建“四个平台”良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提升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效能。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日常管理。派驻机构同时接受派出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业务工作接受派出部门指导,日常工作接受所在乡镇(街道)的统筹管理。对责任主体为派驻机构的,由派驻机构负责管理处置,乡镇(街道)负责配合和监督。强化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对部门职责交叉、需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难点问题,由乡镇(街道)对派驻机构进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派驻机构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在乡镇(街道)党(团)组织,如派驻机构建立党(团)组织的,受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
(二)规范干部任免。对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派驻机构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向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提出意见,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反馈调查结果。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要配足配强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一般工作人员的调整,派出部门应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党(工)委。原则上,派驻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被抽调和借用,确需抽调和借用的,须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上述事项涉及的派驻机构如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驻地乡镇(街道)负责与相关乡镇(街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反馈给派出部门。
(三)实行双向考评。以管理实效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建立派驻机构双向考核评议机制,由乡镇(街道)和派出部门分别组织实施考核。乡镇(街道)负责对派驻机构履行属地职责情况考核和群众满意度测评,两者分别占派驻机构考核权重的40%和20%;派出部门对派驻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占派驻机构考核权重的40%。其中,履行属地职责包括派驻机构完成属地年度目标责任情况、参与乡镇(街道)重点工作情况、网格上报及群众投诉事项处理情况、接受综合信息指挥室协调指挥情况等;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社区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对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处置问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按区域设置的派驻机构,可采用相关乡镇(街道)各占一定权重比例的方式进行考核,并由驻地乡镇(街道)汇总形成考核结果。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四)强化激励机制。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等福利待遇与驻地乡镇(街道)挂钩。工资薪酬等(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或“五险二金”等)经济待遇列入部门预算,由派出部门负责发放。派驻机构各项绩效考核的奖励资金均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根据县市区对驻地乡镇(街道)党(工)委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同时,乡镇(街道)和派出部门对派驻机构实行权责共担、结果共享考核机制,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也计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绩。由乡镇(街道)负责考核部分得分率未达90%以上的派驻机构,其年终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派驻机构人员日常工作考核由乡镇(街道)负责并按一定权重计入年度考核得分。派驻机构未被评为优秀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具体考核及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不得增加乡镇(街道)负担。
(五)明确责任分工。派驻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围绕县市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乡镇(街道)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要求,进一步梳理并明确属地管理职责,与所在乡镇(街道)协商或经绩效考核部门认定后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派出部门同意后,与乡镇(街道)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作为乡镇(街道)对派驻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对派驻机构的属地管理和刚性调控,是完善“四个平台”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提升乡镇(街道)服务管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全市“一盘棋”推进。各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并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制定具体的细则及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备案。
关于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变更
及退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加强党的建设、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治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基层自治、维护社区平安”的职能定位,着力提高县市区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与社区协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条块联动机制,明确条块分工协作,理顺条块协作流程,形成条块工作合力,提高条块工作实效,结合株洲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以减负、增能、强基为总体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减轻社区负担,结合政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权力、责任、服务、效能“四张清单”制定工作,建立社区台账、协助行政事务和印章使用准入、变更、退出机制,不断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全面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应减必减、可简尽简。加强对社区工作事项的清理工作。注重处理好减负与落实社区治理与服务各项任务的关系,既要清理社区承担的不合理工作事项,又要保障各项社区治理任务和公共服务得到落实。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组织法》开展自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履行法定职责和做好需社区承担的工作事项,做好政府为加强基层建设需要社区协助开展的工作事项。以清理后社区事项目录为基准,加强规范化管理。
坚持权责统一、注重绩效。对于经审核准入的工作职责(工作事项),县市区职能部门应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权限、分工、时效等具体工作要求,落实人员、经费、场地以及业务培训和工作制度等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权责对等。
第三条 审核机构
各县市区要成立社区工作事项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由县市区委副书记任审核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市区长任审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编办、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统一受理、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核范围
凡在《株洲市社区承担的公共事务指导清单》内的事项,均自动纳入社区工作范围。各部门、各单位要求在社区新增、变更及退出工作事项的,均需通过县市区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擅自新增、变更及退出。
第五条 申请主体
准入申请由县市区各议事协调机构或县市区职能部门提出。
第六条 事前沟通
申请主体应就下沉到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工作事项形成书面实施方案,在提交正式申请前主动与县市区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沟通,并充分征询乡镇(街道)意见建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工作要求、职责分工、操作流程、时间节点,以及落实人员、经费、培训、指导等各类保障措施。
第七条 简易程序
县市区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社区协商无异议的工作事项,可适用于简易程序。
(一)申请提出。由申请主体向县市区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表格等材料。
(二)初审把关。县市区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下沉到乡镇(街道)、社区的工作事项进行初审把关。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工作事项,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可直接提请县市区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准入审核。经县市区审核委员会核准,下发工作告知单,并予以备案。
第八条 普通程序
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工作事项,适用于普通程序。
(一)申请提出。由申请主体向县市区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表格等材料。
(二)沟通协调。县市区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在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对于申请主体与乡镇(街道)、社区存在异议的工作事项及其相关内容,予以综合协调,并提请审核委员会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审核决定。
(三)会议审议。县市区审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牵头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经授权,审核委员会办公室也可牵头召开。县市区会议审议由申请主体进行专题汇报,成员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可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开展讨论。申请主体应充分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
(四)准入审核。成员单位会议审议后,经县市区审核委员会核准,对予以准入的工作事项,下发工作告知单,并予以备案。
第九条 程序调控
凡涉及社区的新增、调整工作事项,县市区职能部门应在提请党委政府决策前,提出准入申请。对于职能部门未提出准入申请,但确需乡镇(街道)、社区协作完成的,上述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所设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条 程序变更
经核准的社区的工作事项,已完成或需提前退出的,按实际时间自行完结,由原申请部门报县市区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由原申请部门按照本办法,重新向县市区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准入申请。
第十一条 建立档案
县市区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工作事项的准入、完结、变更等工作的日常建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考核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编办将定期对各县市区有关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附件:株洲市社区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株洲市社区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涉及 单位 | 社区法定职责 | 部门(乡镇)需社区 承办的工作事项 | 部门(乡镇)需社区 协助的工作事项 |
组织部 | 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 基层组织建设整顿工作 | |
社区党支部换届 | 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 | ||
党代表工作室建设工作 | |||
宣传部 | 各类宣传教育 | 农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传统文化礼仪活动、义工家园、道德讲堂等内容) | 组织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
政法委 | 各类平安创建活动 | 基层社会治理综合信息平台日常工作及信息录入 | |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 |||
重大不稳定因素排查 | |||
网格化管理 | |||
社区综治平台(站)建设 | |||
610办 | 社区反邪教工作站建设 | 邪教人员管控、帮教 | |
统战部 | 开展同心美丽乡村(社区)建设 | ||
处理宗教事务突发事件 | |||
掌握信教群众及少数民族人员情况 | |||
军分区 | 兵役登记和政审 | 征兵发动 | |
防洪救灾 | |||
民兵演练 | |||
信访局 | 定期排查上报信访人员信息 | 做好群众信访问题的源头化解工作 做好重点人员的疏导教育和稳定工作 | |
老干局 | 离任农村基层老干部生活补助核发 | ||
档案局 | 做好社区档案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 开展档案工作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 | |
总工会 | 核查拟资助企业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情况 | ||
妇 联 | 妇女儿童家庭权益保护 | 社区妇联组织“妇女之家”建设 | |
村妇代会换届工作 | |||
农村(妇女)“两癌”普查工作 | |||
妇女儿童维权站、婚调委(室)建设 | |||
各类家庭创建工作(‘文明家庭’、‘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廉洁家庭’、‘两型家庭’‘书香家庭’‘绿色家庭’等) | |||
家庭教育及儿童关爱工作 | |||
相关政策宣讲及妇女群众的宣传教育 | |||
残 联 | 残疾人服务工作 | 扶残助残相关申报、核查、发放工作 | |
教育局 | 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 | ||
科技局 | 科学技术普及 | 开展科普、文化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
科 协 | 基层科普示范单位创建 | ||
文体 广新局 | 文化团体、志愿者团队建设 | 1.各类文体活动组织开展 2.文体场所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3.文体团队建设 | 乡土文化人才、文化遗产调查上报 |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 和日常维护 | |||
公益电影放映、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响工作 | |||
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调查 | |||
组织开展和参加相关文化体育活动 | |||
卫计委 | 公共卫生工作 | 1.基本公共卫生管理 2.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 为村卫生室提供业务用房 |
卫生城市等创建 | |||
倡导村(居)民无偿献血 |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
法 院 | 协助法院送达、调查取证、执行 | ||
协助法院调解本村民事纠纷 | |||
公安局 |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消防工作 | 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 | 维护社会稳定 |
流动人口登记管理 | |||
出租房屋登记 | |||
落实禁种、禁制、禁吸等禁毒防范措施 | |||
司法局 | 法治宣传教育 | 刑释解矫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帮教 | |
调解民间纠纷 | 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 | ||
民政局 | 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村规民约制定、修订 |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照料中心建设 | 双拥优抚 |
各类救助 、慈善募捐 | 农村社区建设 | ||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 ||
五保办理 | 开展志愿服务并进行登记注册、记录工作 | ||
移民局 | 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实施 | 宣传移民后政策 | |
年度移民直接补助人口复核 | |||
人社局 | 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提供城乡就业指导与创业服务 | 宣传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推荐等服务;负责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办理申请、就业困难对象认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公益性岗位申请等工作的受理、初审和公示;对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定期开展走访、调查、登记等工作;统计收集各项就业创业相关统计报表信息 |
摸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底数,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和录入,做好就业扶贫政策宣传 | |||
负责受理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工作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发现、培育、树立创业典型并及时上报 | |||
医保:(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办理(2)为社区代管退休人员办理特殊异动申报(3)非从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手续办理 | |||
做好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修改、死亡申报等工作 | |||
房产局 | 廉租住房申报初核 | ||
小区物业管理 | |||
规划局 | 村庄规划管理 | ||
国土 资源局 |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 地质灾害巡查、群测群防 | |
非法建房的排查与整治 | |||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资格初审 | 地质遗迹保护 | ||
砂石资源属地管理工作 | |||
城管局 | 非法建房排查 | ||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 | |||
人防办 | 组织防空防灾演练 | ||
紧急情况处置、安全监督、疏散引导 | |||
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 | |||
环保局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 | ||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创建 | |||
畜禽养殖污染及废物处理设施的监管 | |||
旅游外事 侨务局 | 乡村休闲旅游区创建 (星级乡村旅游区创建) | ||
旅游景区创建( A级旅游景区创建) | |||
食药监局 |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 | 做好村(社区)辖区内的食品摊贩登记工作 | |
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 |||
农业委 | 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 美丽乡村建设 | |
现代农业建设 | |||
农民素质培训 | |||
村级便民服务和三务公开信息平台的信息收集和录入 | 省、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 | ||
林业局 | 重点公益林管理 | 森林病虫害检疫及防治 | |
古树名木保护 | |||
森林防火 | |||
统计局 |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各类统计调查工作 | ||
政府常规统计调查工作 | |||
管辖区统计基本单位(含个体户)名录库维护管理” | |||
安监局 | 设立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督员并明确职责 | 加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及时报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
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善后处理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查看非法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创建安全社区(村) | |||
水务局 | 防汛安全、饮水安全、河道保洁、工程安全 | 河道保洁、生态保护 | 河、湖、水库等水域保洁 |
饮用水源地保护 | |||
山平塘、水库洁水养殖管理 | |||
小型水利工程日常管护(小水库、山平塘、小河坝、小机埠、小水渠)) | 水利工程建设前期政策落实 | ||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环境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 | |||
小水库、山平塘、小河坝、小机埠、小水渠的日常管护,小水库的日常巡查 | |||
公共安全(防汛抗旱、农村饮水安全) | 组织抢险、避险、抗旱应急 | ||
千吨万人规模以下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日常管护 | |||
建立社区河(湖)长制,负责日常河道监督、管理、巡察、信息上报、协调处理矛盾 | |||
侨 联 | 开展侨情调查 | ||
掌握重点三胞和困难侨眷底数 |
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上级党组织任命、依法选举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市区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规范。统一选任和招聘录用、统一薪酬福利、统一人员管理。
(二)用管一致。将岗位用人、绩效考核、岗位及级别调整、奖惩激励等人事管理权交给街道一级,人员在社区一线使用,管理在社区一线完成。
(三)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注重岗位差异,加强分类指导。
(四)职业化、专业化。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逐步扩大持证上岗的覆盖面,提升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 队伍管理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人员额度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培训,指导街道做好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等工作。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和薪酬管理。
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经费保障、经费管理和日常管理使用,严禁从社区抽调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业资格和职责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身体健康;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
(三)热情谦和,善于沟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推动驻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依法组织基层自治,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事务。
(五)参与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和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六)完成上级通过购买服务且在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之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配备方式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采用上级党组织任命、依法选举、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社区居委会一般配置书记1名,社区主任1名(原则上兼任副书记),专职委员2-3名,其他可为兼职委员。社区可设立社区服务站,辖区常住人口在5000至10000人之间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名;辖区常住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人员人数,但总数不得超过7人。
第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全日制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在就业年龄阶段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
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对于本社区居民可按规定程序优先选任和录用。
第五章 培 训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享有接受专业培训的权利。在培训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技能和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专业培训、进修培训等。
(一)初任培训。主要进行当地社情教育和应知应会培训。
(二)专业培训。主要进行履职所需的业务知识学习。
(三)进修培训。主要是为适应履职需求,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的培训。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参训情况和学习成绩列为其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考核工作,由街道具体实施、居民广泛参与,形成科学、规范、合理的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区工作者薪酬,实施奖惩,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表彰奖励及惩戒
第十八条 各街道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展现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应视情给予降职降薪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各街道建立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九章 职业渠道
第二十三条 畅通社区工作者的晋升渠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考、招聘和竞聘等方式,有计划吸纳优秀社区工作者;鼓励其参加各类竞争性选拔,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统一的薪酬福利制度。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分配体系。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足额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十一章 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由所在区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招聘程序由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7个部分组成。
第二十九条 正式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统一由各街道(以下称用人单位)与社区工作者签订。选任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与任期一致,实行一届一签。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的劳动合同也实行一届一签。
第三十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应将下列情形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或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任期届满后,在换届中未能再当选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省、市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的意见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结合株洲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总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发挥好城乡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在协商中的牵头核心作用。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引导城乡居民广泛参与协商、自由表达真实意见,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监督权。
——坚持依法依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将城乡社区协商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保证协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民主意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尊重多数人意愿,不损害少数人权益,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三)总体目标
着眼于推进文明和谐平安社区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到2020年,全面确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履责、多方参与、法治保障的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格局,推动形成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尊重多数人意愿和保护少数人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社区协商新局面,为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细化协商内容
1.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2.当地居民普遍关心、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3.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4.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过程、事项;
5.涉及社区资金使用以及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
6.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7.城乡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8.各类协商主体经协商一致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原则上社区重大事项均应纳入协商议题。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协商主体
1.协商机构。建立城乡社区村(居)民议事会,议事会主要负责人由村(居)民民主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得票多者当选。议事会成员一般应从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民代表、网格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优秀共产党员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举产生。完善协商阵地,村(居)民议事会经授权,可利用辖区单位、街道社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社团组织、民间投建以及居民共享的党性教育资源等综合服务场所建立议事堂,对城乡社区重大事务进行议事协商。对于无须经过议事会协商且涉及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通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
2.协商人员。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均可作为协商主体,通过议事会组织参与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进行具体协商时,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城乡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可参与议事协商,不得包办干涉、刻意引导。
(三)丰富协商形式
以利益趋同、公开透明、平等协商为原则,拓展协商形式。坚持和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制度,积极探索民情恳谈会、社区治理委员会、决策听证会、民主评议、小区协商、业主协商等形式。根据参与主体情况和协商事项,可采取不同的协商形式:
1.会议协商。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大事务决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全局性工作安排等事项,应结合协商内容,灵活采取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民主听证会、论证评估会等形式,充分讨论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将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作为协商的最终形式。
2.对话协商。涉及楼宇小区和村民小组等局部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可采取以民情恳谈日、党群开放日等为主要形式的“固定日”协商,也可通过走访座谈、约请面谈、民主恳谈等形式,面对面征询群众意见建议,开展协商。
3.书面协商。涉及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书》《告知函》等书面形式,广泛征求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4.网络协商。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积极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充分发挥社区网站、微博、微信、QQ群的作用,通过网上征询意见、网上民意调查、网上公示、发布协商议题等方式广泛开展协商,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四)规范协商程序
开展协商一般按照广泛收集意见、研究确定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发布协商公告、确定协商人员、开展议事协商、通报协商情况7个步骤进行,具体实践中可通过居民民主投票决定。
1.楼宇小区和村民小组协商的一般程序。楼宇小区和村民小组党组织根据本区域群众意见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及时上报村(居)民议事会;通过多种方式向群众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采取自愿报名和群众推荐的形式,民主选举确定协商人员;组织开展协商,确保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群众反馈落实情况。涉及楼宇小区和村民小组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召开村(居)民会议表决后组织实施。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认真整理,及时报备村(居)民议事会。
2.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充分利用群众意见箱、网上居民论坛、定期入户走访等多种方式,详细了解群众诉求,建立群众意见台账,对需要协商解决的,要及时召开工作例会,由社区党组织研究提出协商议题,提交村(居)民议事会牵头组织开展;议题确定后,议事会要在2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成协商方案,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经民主选举确定参与主体、具体协商方式等;方案形成后,应及时发布公告,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在充分讨论、增进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有关情况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在社区进行公告。对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和事项,可另行组织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3.跨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在充分征求各类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选举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村(居)民反馈落实情况。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和事项,可另行组织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当召开多元主体参加的会议进行表决。
协商过程中涉及到的投票、选举、表决应严格按照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执行,经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人员同意方可生效。
(五)运用协商成果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另行组织协商。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城乡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党组织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社区落实的事项,社区党组织应将其纳入村(居)级事务阳光工程,及时组织实施、公开进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跟踪推进。受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上报,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督促落实,并及时向协商事项利益相关者反馈落实情况。要深化协商跟踪回访,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促进协商成果转化,更好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内民主引领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城乡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直接领导,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两代表一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将城乡社区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统筹部署。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综治组织的协调作用,强化政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信访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有效发挥各职能部门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定期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及时摸排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落实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有效防范各类矛盾纠纷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
(三)营造良好氛围。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各项规章,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建立并完善社区综合服务场所,普遍建立居民QQ群、微信群、社区微信公众号等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协商交流平台。加大全民普法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以县市区为单位,培育一批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和“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关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提升社区
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城市基层党建和城乡社区治理系列文件精神,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稳步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实施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在全市城乡社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将必要的资源、服务、管理配置到基层,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高效的服务管理,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不断筑牢基层基础,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二、合理设置管理网格和职能边界
(一)科学设置管理网格。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服务管理事项,按照“完整性(原则上不打破行政单元和现有社区行政辖治及物业管理范围)、便利性(利于管理)、均衡性(各网格任务量相对均衡)”和“全覆盖、无缝隙”原则,划分管理网格。
(二)厘清工作职能。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基层党建、综治组织及综合业务、实有人口、特殊人群、重点青少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及周边安全、护路护线、消防安全、物业服务管理等。“全科网格”还包括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交通管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管理、水利水务、规划土地、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管、劳动保障管理、公共卫生等方面部件、事件问题的巡查发现、派单、处置、监督、考核。其它适宜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可按照全市统一权责目录逐步纳入。
三、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三)建立分级管理架构。搭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网格运行组织架构体系和工作机制,科学界定职责任务。市级层面由市综治办负责,统筹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县市区层面,由县市区综治办负责,统筹协调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各项工作;乡镇(街道)层面,由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网格化服务管理各项工作;社区层面,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统筹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成立县市区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指挥中心。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县市区成立5-7人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要与“12345”服务热线建立一体化运作机制,主要围绕网格化服务管理要素,开展信息采集上报、指挥派遣、处置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工作,通过全程电子监察,实行“痕迹管理”,对每个办事环节实时监控,做到全程电子化、处处留痕迹、随时可查询,确保工作实效。
(五)规范网格化事件调度处置流程。市综治办制定《株洲市城乡社区网格化平台事件处置指挥手册》,规范全市网格化事件分类标准和处置标准化流程,统筹建立各部门协同参与的交办跟踪处置结案反馈机制,并将事件处置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体系。
(六)加强网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对专兼职网格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工作质效。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网格员待遇保障机制,建立薪酬正常增长机制。制定统一考核管理标准,明确职责任务,建立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队伍保障。
(七)做强乡镇(街道)综治、网格化、“雪亮工程”三合一实战中心。以综治工作平台为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指挥中心、“雪亮工程”指挥调度中心实行一体化运作。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力量,以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积极开展实有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管控、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及相关民生服务管理等工作。综治工作平台要与市场监管、行政综合执法、便民服务三大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服务实战,方便群众。
(八)完善网格化党建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党组织和党员规模、所辖单位数量等因素,因地制宜设置党建网格,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每个网格由村(居)班子成员、党小组长、退休党员干部或优秀居民代表等骨干担任网格长,每个网格配备专(兼)职网格员,充分发挥党组织示范引领、组织协调、凝心聚力、服务群众作用。
四、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
(九)建成综治工作平台。2018年底前,市、县市区两级建好综治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智慧党建与综治机构和综治队伍、特殊人群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实有人口管理、重点青少年管理、两新组织管理、护路护线管理、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矛盾纠纷排查管理等9+X模块的数据采集及应用,率先建成“四个平台”(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之一的综治工作平台。
(十)融合行业数据库。依托市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和“雪亮工程”交换共享平台,完成党建、公安、城管、教育、食药监、卫计、安监、公交、环保、水务、旅游、公路铁路等12个部门应用专题建设,优先建成智慧党建应用专题,实现社区及网格党建信息化管理。2018年底前,全面打通各相关部门业务数据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通,数据共享。
(十一)打通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最后一公里。将社区事务“最多跑一次”便民服务工作平台和社区网格管理服务工作平台全面延伸至各城乡社区,全面启用“网格通”,为居民开通便民服务APP。同时,要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利用网上服务、服务热线、网络电视、自助服务终端、电子显示屏等服务渠道,为居民提供政务公开、事项预约、查询咨询代办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明确主要领导负责、主管领导牵头,成立本地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三)建立机制,提供保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实施、高效率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部署,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高质量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市、县市区财政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专项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信息平台建设、基础数据信息采集更新、日常业务流转等工作。
(十四)加强配合,协调推进。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各自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优势,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推进符合当地实情、具有地方特色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