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4信息来源:

株洲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

管理的通知

 

各慈善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活动开展,促进株洲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慈善组织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通知如下,请全市各慈善组织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一、落实内控制度

各慈善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慈善组织管理工作的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例法规,明确工作职责,将做好慈善组织管理工作作为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作为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的有效举措。各慈善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内控制度执行到位、行之有效确保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和业务范围要求有序开展,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二、确保支出规范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三、优化项目管理

各慈善组织应该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应当建立健全慈善组织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慈善项目的设立、执行、终止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组织内部决策制度,合理有效地评估慈善项目开展风险,规避风险项目发生,降低组织风险。各慈善组织应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髙效使用、科学规范。进一步规范慈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开展的各类业务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

各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财务出纳和会计人员,合规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按规定进行业务活动资金审批手续,落实做好费用报销制度,确保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安全性和真实性。规范开展财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工作要求填制记账凭证,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和费用支出,按照业务活动的实际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提供相符的记账佐证材料,确保财务核算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各慈善组织进一步完善组织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各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五、完善信息公开

各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各慈善组织应当完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的慈善组织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慈善组织除了在“慈善中国”公开慈善信息外,还可以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但应当与其在“慈善中国”公布的信息一致。

六、依法公开募捐

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10日前要按规定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备案,做好募捐信息和数据更新,定时公示公益收支情况。具有公开募捐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用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全部收入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在“慈善中国”备案的慈善组织严禁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七、管好专项基金

    各慈善组织对下设慈善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慈善专项基金在本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下设慈善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慈善专项基金设立论证规划,坚持质量效益优先,数量服从质量,规模服从社会效益,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专项基金要与本组织的管理能力相适应,明确慈善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慈善专项基金,慈善专项基金业务领域应当与本组织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慈善专项基金开展活动、进行宣传时应当使用冠以所属慈善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
    八、规范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各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受赠人应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和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须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株洲市民政局

                                 2023年728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