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7信息来源: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株民发〔2024〕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明确2024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市级指导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指导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指导标准。2024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指导标准为700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指导标准。2024年,五县市区(渌口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指导标准为5400元/年;城市四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继续实行城乡统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400元/年。
各县市区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区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实际标准高于市级指导标准的县市区,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2023年当地实际标准。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市级指导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2024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市级指导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照料护理费。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4年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不低于1150元/月。
(二)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4年起,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不低于1600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被保障对象按照标准全额发放。已被纳入全额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被保障对象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被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鼓励各地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标准的生活保障。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2024年,城市四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2024年,五县市区(渌口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五、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年初发放低于提标后标准的地区按照新标准补齐差额。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已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纳入2024年十大重点民生实事和实施民生可感行动管理清单,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落实,把实事办实办好,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准认定对象。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精准核算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严格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及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死亡、低保特困、工伤保险、监狱服刑、残疾人证等数据进行比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应退尽退”。
(三)做好资金保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共同做好资金测算,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省级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积极筹措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要求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2024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
(四)抓紧组织实施。3月底前,五县市区(渌口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局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并联合行文,所有县市区均要制定低保提标实施方案并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备案。4月底前,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5月底前,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标,并相应提高月人均救助水平。完成提标资金补发工作,确保资金按月足额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线上发放到位,并同步更新省救助系统数据,完善救助档案资料。
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