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2信息来源:

县市区民政局、民宗局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维护殡葬管理秩序,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动态台账。各县市区民政、民宗部门要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台账,详细掌握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建有殡葬设施、是否经民宗和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现有殡葬设施建设情况、安葬(放)骨灰情况、是否向宗教教职人员以外人士提供墓地或骨灰格位等情况,并对台账进行动态更新,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台账分别上报市民宗局和市民政局,其他重要事项需及时上报。

二、严格审批程序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殡葬设施,需先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核同意,再报有审批权限的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筹建。未经批准,任何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对于已建成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殡葬设施,应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整改

         三、明确安放对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殡葬设施,安葬(放)对象原则上仅限于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骨灰,不得擅自将安葬(放)对象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不得以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或变相服务等形式诱导公民捐赠,不得以捐赠为由向捐赠者提供墓位骨灰存放格位殡葬务。

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市区民政、宗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的日常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宗教活动场所擅自新建或扩建殡葬设施、违规超范围接纳骨灰等行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殡葬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如实记录骨灰安葬(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向民政、民宗等相关部门报备。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我市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的文件,如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5515

 

主动公开

株洲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5612日印发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