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心城区遗体接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5信息来源:



县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株洲中心城区遗体接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30

 

株洲市中心城区遗体接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遗体接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等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区(天元区荷塘、芦淞、石峰区)遗体接运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遗体接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也可以由丧事承办人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条 遗体接运车辆应当符合民政部《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MZ/T227—2024)行业标准,统一喷涂殡葬专用车辆

  第六条 遗体接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统一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新增和变更遗体接运车辆,应将车辆信息向本级民政部门报备民政部门及时将遗体接运车辆信息共享给同级公安部门不得使用其他车辆冒充遗体接运车辆从事遗体接运工作;非殡葬专用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工作。严禁将遗体接运车辆以外包或租借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并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其他合法殡仪服务场所。遗体火化坚持就地或就近原则,因特殊情况确需运往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外死亡,遗体需运回本市火化的,凭死亡证明按照死亡地有关规定办理遗体接运手续。

第八条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或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属地疾控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方可接运并就近火化。

    第九条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后通知本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接运,并凭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书》等资料进行火化。无名、无主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存2年。保存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遗体的接运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骨灰存放等费用由认领者承担。2年期满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告后,按照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条 殡葬专用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遗体接运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遗体接运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价格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严禁遗体接运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

  第十一条 遗体接运人员包括驾驶员及遗体抬运人员。遗体接运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并佩戴工牌,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运遗体,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检查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收殓遗体时应当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尊重逝者。接运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遗体接运车辆以及工具的清洁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太平间(停尸房)管理,禁止在太平间(停尸房)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活动,并主动公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为逝者亲属提供便利。医疗、养老等机构要建立健全遗体登记和交接有关制度,加强对遗体的管理。殡仪馆要对运送遗体至本单位的遗体接运车辆进行登记。

上述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管理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纪律教育,不得违规泄露逝者及其家属亲友信息。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殡葬专用、无牌上路、卫生不达标、未按要求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涉嫌违法从事遗体接运的车辆,可向市、区两级民政、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涉及遗体接运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由公安部门受理;涉及不按规定接运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受理;涉及医疗、养老机构管理不规范的,由卫健、民政等部门理;涉及违反遗体接运服务价格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 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从事遗体接运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路检路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对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殡葬服务,或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此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