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株洲市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0信息来源:

2016年株洲市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16年是七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也是十三五民政规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正确指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好依法行政工作,依法管理民政事务,依法完善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健全科学依法行政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要求

通过依法行政的实践,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注重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倒查制,提高法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和政令畅通;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网上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创建服务型、学习型的机关,切实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及其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三、具体措施

(一)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局长办公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在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当就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知识的专题学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局务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学习民政法律法规,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2.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组织二次以上的民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3.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61前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报送市法制办备案;6月底前召开全市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1220前以行政公文形式向市政府报告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祝并报送行政行为统计表。每年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5条以上工作信息。

(二)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1.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以规范行政决策为重点,完善决策规则,健全决策程序,加快实现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决策咨询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2.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按照《株洲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株政发〔20106号)文件规定和扩大听证范围,提高听证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如实记录听证笔录、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等听证程序,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相关业务科室要根据办理事项,切实依照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会,提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相关科室在对重大政策制度、措施制定和调整,订立重要合同,作出和批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做出其他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对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调整的政策制度和涉及机关内部人、财、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集体决策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行政机关负责人未采纳与会多数成员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5.推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价制度。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定期听取公众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的,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经本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部门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局领导不予签发。

2.严格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和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3.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通道,通过行政相对人的介入和监督,修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4.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根据立法变化及民政工作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随时进行清理,按照上级机关部署开展定期清理;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宣布失效、撤销或废止及修订,实现执法依据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凡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依法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重大事项,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

2.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民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在行政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3.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民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结果,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5.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者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探索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五)逐步强化行政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采纳其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民政部门实施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2.完善对区(县、市)民政部门的行政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民政行政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

3.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专门监督机关做出的决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民政部门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对各个方面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省、市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会议精神,在复议过程中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各种新举措。疏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涉法投诉、信访等案件的转办、移送制度,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创新行政复议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运用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对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认真核实证据,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对依法可以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听证并完善落实听证程序。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按时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裁决。同时,指导区、县(市)民政局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通过合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依法行政工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市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执法环境。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理解,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三)制定措施,分步推进。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四)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照本计划的工作目标,确定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方案不力的,予以责任追究;各级法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贯彻执行《纲要》和本方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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