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株洲市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8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2013年株洲市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株洲市民政局

    2013年5月6日



 


               2013年株洲市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为做好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建设“法治株洲”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和“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不断提高民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局机关全体公职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的机制有效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民政地方立法工作得到加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等执法行为明显改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二、具体措施

(一)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准确界定和规范工作职能。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实施行政管理;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建设;在民政职责范围内促进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努力加快民政电子政务建设,着力推进政(事)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

(二)着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探索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管理部门决定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民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全市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在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实行决策效果评估,以便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健全完善行政决策事后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责任追究。

(三)努力完善民政工作制度体系。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论证充分地向市人大和市政府提出民政类立法建议。对在我市和谐社会建设中迫切需要的民政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加快调研论证、立项起草、沟通汇报等工作,做到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形成较为配套完善的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使民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民政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向系统内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创新和改进立法方式,着手开展民政类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向市政府上报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本局为主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的程序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法律、法规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事先报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通过后行文实施,并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认真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评估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凡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依法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重大事项,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民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在行政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民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结果,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者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探索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五)逐步强化行政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采纳其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民政部门实施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完善对区(县、市)民政部门的行政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民政行政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专门监督机关做出的决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民政部门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对各个方面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省、市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会议精神,在复议过程中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各种新举措。疏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涉法投诉、信访等案件的转办、移送制度,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创新行政复议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运用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对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认真核实证据,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对依法可以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听证并完善落实听证程序。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按时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裁决。同时,指导区、县(市)民政局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通过合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全年工作安排:

4月:制定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5月:召开全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6月;法制培训;

7月:组织局领导及业务科室人员开展依法行政知识专题学习;

8月:清理审查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9月:组织对各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案例指导;

10月:举办行政决策听证会;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律知识专题讲座;

11月:撰写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12月:做好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迎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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