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5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株政办发【20154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25

   


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负责分配全市革命老根据地的开发资金。

  2.组织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建设和住房分配。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社会救助管理处、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管理处、市民间组织管理处、市地名办公室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划入市民政局机关。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民政业务领域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创新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提升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机构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和创新养老服务提供方式。

  3.创新社区建设和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治理体制创新,深化基层群众自治,促进社区各方力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全面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政策。

  (二)负责全市优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申报和褒扬;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评残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拟订接收安置政策、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四)负责本市救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灾情工作;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

  (五)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和程序,负责农村优抚户和贫困户的扶持;负责管理和分配中央、省下拨的市级保障金。

  (六)负责本市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和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行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涉港澳台、国内收养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指导监督工作。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拟订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管理地名信息资料和档案。

  (十)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拟订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负责指导全市革命老根据地的经济开发工作;负责监督全市革命老根据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督查、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社会工作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养老保险等工作;承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监督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全市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承担局机关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作。

  (四)信访法制科(行政审批科)

  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担综合治理、政务公开、法制和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

  (五)优抚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工作;承担人民警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因公伤残评定、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承担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的审查、呈报、登记和备案工作;承担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市活动;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士官(含武警)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局直管的军休干部、异地和分散安置离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申请和审核工作;参与新兵的征集工作;配合军分区开展预备役的登记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工作;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七)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灾情;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发布捐赠信息,接收、分配、管理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与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墓管理工作;指导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全市福利机构许可、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涉港澳台、国内收养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孤残儿童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学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九)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科)

  承担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对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年检、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对市本级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配合做好中央、省社会组织福彩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配合市本级有关部门编制财政扶持公益项目目录,并协同组织实施;经授权开展市内省级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监测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

  (十一)社会救助科

  牵头拟订市级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和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拟订市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和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和落实临时救助政策;监督各县市区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组织拟订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核对办法;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提供信息查询、核对等服务;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十二)区划地名科

  审核和指导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所需的报批程序;承担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确认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承担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指导县(市)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确认全市城乡地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办由市直接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及报批、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工作;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导城乡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指导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指导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附则

  本规定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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