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对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5-17信息来源:

经查,株洲市荣军社工服务中心等5家社会组织存在2021、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荣军社工服务中心等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株洲市民政局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株洲市民政局

2024年5月14日

 

附件:

 

株洲市民政局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类别

1

株洲市荣军社工服务中心

52430200MJJ74955XN

2021、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

2

株洲市京师教育培训中心

52430200680317684K

2021、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

3

株洲市黄冈学校

524302006780490940

2021、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

4

株洲市炎黄进修学校

52430200445177933M

2021、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

5

株洲市小龙虾产业协会

51430200MJJ572619W

2021、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