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3-31信息来源:
| 序 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 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8月24日实施)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殡仪馆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8月24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省、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营性骨灰安放设施参照本办法施行。 | 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寿山庄殡仪馆)、株洲市灡山生命文化有限公司(南山公园殡仪馆)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收费管理监督检查。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2025年7月 | 现场检查 | 一次 | 株洲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否 | |
| 2 | 对经营性公墓的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实施)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6日实施)二、(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8月24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省、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 | 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寿山庄公墓)、株洲市灡山生命文化有限公司(凤鸣园公墓)、株洲市民福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寿陵园公墓)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3.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4.服务情况监督检查。 5.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7月 | 现场检查 | 一次 | 株洲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否 | |
| 3 |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1日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11月26日实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 (一)抽查对象:全省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抽查比例:30%,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 | (一)民政部门负责抽查事项: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合同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检查,从业人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二)金融办负责抽查事项: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事项:服务收费监督检查,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检查,食品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抽查事项: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手续查验,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监督检查,养老机构燃气安全使用监督抽查。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抽查事项: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检查。 (六)疾控部门负责抽查事项:新冠病毒感染及其他重点急性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每年3月-8月 | 采取现场核查、书面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 1次 | 养老服务科(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牵头部门:民政部门 配合部门:金融办、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 | |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