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11-12信息来源:
【受理条件】
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申请人(拟定名称、章程、运作思路)→业务主管单位(作出初步同意意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名称、领取有关登记表格、章程示范文本)→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决定,下发批准成立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发登记受理通知书,审查有关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章程草案])→作出决定(30日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预赋码)→登记管理机关(下批准文书)→申请人(办理代码登记手续、开户、刻制公章)登记管理机关(银行账户、印章备案,发布公告)。
三、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报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
1、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4、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5、拟任法定负责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
6、章程草案。
7、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示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
9、从业人员名册。
10、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新修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宗旨、活动地域)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4、社会审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
5、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需要说明的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需要说明的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加盖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的会议纪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5、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6、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8、需要说明的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须知:
年度检查时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初审;6月30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的公告或通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
年度检查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服务程序】
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将全部有效材料备齐后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2、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刻制印章。
3、凭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复和登记审查表,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领证。
4、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银行开设账号。
【服务时限】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在全部有效材料备齐后送到市政府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受理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在全部有效资料备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
根据湘财综〔2008〕63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法规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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