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株洲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1信息来源:株洲市民政局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组织开展2015年度全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5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16年3月7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设置、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变动的备案情况;
(七)党组织建设情况;
(八)收取会费标准的制定、票据使用情况。
四、本次年检的重点:
(一)社会组织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务院的条例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社会组织依法、依章换届情况。
(三)行业性协会与政府职能部门脱勾情况。
(四)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清理情况。
(五)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项目情况。
五、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在株洲市民政局网站上点击“通知公告”,下载标题为“2015年株洲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文件);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版一份;
3、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情况;
4、2015年度审计报告一份;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在株洲市民政局网站上点击“通知公告”,下载标题为“2015年株洲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版一份;
3、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情况;
4、2015年度审计报告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六、方法步骤:
(一)各社会组织应按照年检内容开展自查活动,并于3月7日至5月31日间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应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签署初审“合格”、“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对初审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提出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由社会组织将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交到市民政局接受年检,并将年检报告书电子版发送到zzsminguanchu@163.com,文件命名方式为登记证号+社会组织名称。
(二)部分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已满的,年检时须办理换证手续。换证需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如涉及到教育、卫生、人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
(三)未开展活动或无能力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可在此次年检中提出注销申请或说明未开展活动的原因,以便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七、年检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重视社会组织年检工作,认真做好年检的初审工作,并督促所属的社会组织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二)各社会组织须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接受年检,逾期不再办理。
(三)对不按时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登记管理机关将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市民政局联系电话:28685521
下载表格:
株洲市民政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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