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1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2019年5月8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抓好民政部通知的贯彻落实根据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就我市社会组织2019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2020年5月31日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写入章程,并将修改后的章程上报登记机关确认备案。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载入社会组织章程的具体表述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是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二是统一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载明出资者所出开办资金,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由本单位独立支配。该资金属于社会捐赠资金,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本单位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另请有参与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将相关情况填写表格发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人:颜倩邮箱:2121225420@qq.com

 

附件:株洲市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统计表

 

 

                             株洲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7

附件:

株洲市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统计表

社会组织名称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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